服务条款
51托运 | 更新日期:2026 年 8 月 1 日 | 生效日期:2026 年 8 月 1 日
一、服务范围
本公司提供以下四类运输服务:物流运输(整车 / 零担)、货运专线、轿车托运、大件设备运输,以及配套的打包加固、保险代理、代收货款、签收回单等增值服务。
二、询价与报价
- 网站展示的价格均为参考价,实际报价需结合线路、车型、货量、时效与包装要求确定;
- 正式报价以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或合同为准,报价单逐项列明运费、提货费、送货费、保险费与增值服务费;
- 报价一经双方确认即行锁定,运输途中除双方书面确认的变更外,不追加任何费用。
三、托运人的义务
- 如实申报货物品名、性质、重量、体积与价值,不得匿报或错报;
- 不得夹带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等危险品及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;
- 按运输要求完成包装;易碎、精密、怕潮货物应主动申明并采用木架、托盘、防潮等加固措施;
- 轿车托运时,车内不得放置证件、现金、贵重物品及违禁品,行李总重不超过 100 kg。
四、保险与理赔
- 货物 / 车辆保险由托运人自愿投保,保额按实际价值确定;未投保的,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;
- 收货时应当场验货或验车,发现异常须立即拍照录像并在回单或交接单上注明,于 24 小时内报案;
- 下列情形不予赔付:包装不当、货物自然性质或固有缺陷、不可抗力、托运人错报匿报、收货人逾期未提出异议。
五、时效约定
页面展示的时效为常规参考值。因恶劣天气、交通管制、道路施工、疫情管控等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,双方另行协商,本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,但会第一时间告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。
六、费用与结算
运费支付方式为现付、到付或协议月结,以合同约定为准。代收货款在货物签收后按约定周期返还。企业客户可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七、合同变更与解除
托运人在货物发运前可申请变更或取消,由此已产生的提货、装卸、仓储等实际费用由其承担;货物发运后原则上不可中途变更目的地。
八、争议解决
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;协商不成的,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。